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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5号
发布时间:2026-06-16 来源: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005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春鹏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UHMRP3H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勘察发现:辽宁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朝阳县教育产业园污水处理站在2021年取得日处理能力为600吨生活污水的环评批复手续。因学生增加,朝阳县教育产业园启动污水处理站改造工程,该项目未按规定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68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 [ 2026 ]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968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玖仟陆佰捌拾元)。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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