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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6-08-14 来源:朝阳县


2026631120分许,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安装振动筛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5.5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朝阳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朝阳县大庙镇人民政府、朝阳县公安局、朝阳县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朝阳县纪委监委介入调查,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朝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分析研判、人员询问、司法鉴定和专家技术分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现场勘查、专家技术分析和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因素引发事故的可能。事故调查组认定,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3”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起事故企业存在迟报行为。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成立于2024815日(以下简称安得碎石),经营者:司某某,周某某实际出资人(司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负责安得碎石全面工作。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建筑用石加工;矿物洗选加工;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

(二)施工单位基本情况

该项目施工单位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314日(以下简称天津浩硕),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机电安装工程、水电工程、装修装潢工程、网络工程施工;照明设备安装、安防工程设计、施工;消防器材维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建筑材料(不含砂石料)批发兼零售;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施工单位现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2076XXX)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JZ安许证字[2021]012XXX);有效期20240108日至20270108日);公司地址:天津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区某排某号。

(三)工程承包情况

202657日,甲方安得碎石周某某与乙方天津浩硕王某(项目负责人)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承包内容:把场地原有设备及厂房全部拆除再建,甲方须按工程价格汇总表明细要求采购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正品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甲方所提供合同内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期限:202657日到202677日,安装费用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在安装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交付安装费。

(四)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天津浩硕法定代表人王某,不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王某(未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负责该施工项目的全面工作,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负责人金某(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负责该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安得碎石经营者司某某,不负责企业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周某某(未取得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负责企业全面工作。

(五)事故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施工现场,该加工厂占地约60亩。设备包括400多缸圆锥破,产地河南西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形机一台,产地山东德州宏图致运矿机;振动筛3米×7.5米两台、2.2米×7米三台、2.4米×7米一台,产地唐山睿鑫矿山机械厂;传送带30条。事故振动筛尺寸2.2米×7米,振动筛底座平台尺寸4.8米×2.9米,高度为2.75米,底座为0.15米×0.15米方钢焊接制作,立柱为0.15米×0.15米厚壁方钢。现场掉落振动筛的一侧立柱为四根长2.3米方钢连接固定一体的组件,该组件高2.3米、宽2.86米、厚0.5米。

事故现场掉落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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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现场受伤人员位置

(六)尸体检验情况

胡某某,性别:男,41岁,内蒙古某某市某某旗某某镇某某村某组。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6510日,项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金某组织施工人员进入安得碎石厂区,先期开展对原有彩钢瓦厂房拆除及旧设备拆解作业,511日完成全部拆除工作。513日,项目新生产设备陆续进场,筹备安装施工工作。6216时许,两台新振动筛设备送达施工场地,施工人员开展安装作业。北侧左边振动筛设备安装完毕后,随即施工北侧右边振动筛,依次完成底座焊接、振动筛和支柱、吊装安装作业。右边振动筛主体对接完成时已至19时,傍晚天色变暗、现场照明条件不足影响,未对振动筛支柱焊接完全固定。

2026636时许,金某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分工部署,明确各岗位作业内容。胡某某、肖某某负责振动筛南侧托滚架子焊接作业;刘某某、殷某某负责南侧输送带滚筒支架焊接作业;胡某某负责南侧槽钢、铁板切割作业;闫某某负责南侧输送带支架及输送带下方托滚安装作业,各工种同步开展交叉施工。1120分许,金某在振动筛南侧东南角作业区域巡查施工时,突然听见北侧振动筛方向传来异响,随即转头查看,发现作业人员胡某某俯卧在北侧右边振动筛下方地面。金某立即呼喊现场人员进行救援,赶赴现场后发现胡某某腿部被钢结构支柱挤压压住,嘴角有出血症状,身体其余部位无明显外伤。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65.58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迅速组织在场施工人员共同开展救援,合力挪开挤压在胡某某腿部的钢结构支柱。同时,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现场人员合力将胡某某抬到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途中与赶来的120急救救护车相遇,随即将伤者转运至救护车。经急救医生现场全力抢救,最终判定胡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续善后安抚、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同步推进。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因全程忙于伤员救治、现场保护、人员安抚及善后处置等工作,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2026641440分,王某安排周某某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信息,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事故迟报违法行为。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信息后,严格按照事故上报处置流程,第一时间向朝阳县委、县政府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朝阳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统筹指挥各相关部门开展现场管控、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立即组织事故救援,并安排人员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未因救援不当导致事故扩大。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切割操作工胡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振动筛未完全固定,贸然进入振动筛下部区域,触碰到未完全固定的振动筛,致使振动筛受影响发生失稳,导致一侧支柱脱落,砸压作业人员,造成其伤亡致死,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技术方案缺失。天津浩硕未针对振动筛、输送带、料仓、圆锥破碎机等重型设备安装作业,编制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及对应的安全技术交底文件,现场作业无规范技术指导、无安全管控依据,作业流程缺乏标准化约束,为事故发生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培训管理流于形式。天津浩硕对进场安装作业人员(含临时用工)未开展物体打击、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普遍安全意识薄弱,不熟悉重型设备安装固定规范,不掌握物体防坠落、现场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不具备合格的岗位作业安全能力。

3.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管理。管理人员履职缺位,未全程盯控安装全过程,未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四、事故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天津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施工区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第一时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天津浩硕负责人王某迟报事故。

2.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主要负责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胡某某,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切割操作工。安全意识淡薄,明知振动筛未完全固定,贸然进入振动筛下部区域,触碰到未完全固定的振动筛,致使振动筛受影响发生失稳,导致一侧支柱脱落,砸压造成其伤亡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胡某某在事故中遇难,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2.王某,男,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60%)的罚款处罚。经查,王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元),合计处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金某,男,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30%)的罚款处罚;经查,金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陆万陆仟元(66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198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周某某,男,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周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天津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制定相关技术方案、制定专项编制安装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分步安装作业流程、危险点辨识等。

2.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防物体打击操作规程、应急避险方法,新工人、临时工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统一管控安装单位人员、防护用品发放、施工行为等。

5.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应该规范外包管理,核实电工、钳工、焊工等关键岗位持证资质,并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等。

6.朝阳县安得碎石加工厂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将有关材料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7.朝阳县大庙镇政府,一是健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压实各级监管人员责任;二是立即开展砂石加工企业专项排查,重点整治技改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防护设施缺失等突出隐患;三是建立施工项目报备制度,强化外包施工队伍监管,杜绝以包代管;四是常态化开展现场安全巡查,严厉查处各类违章作业,健全隐患闭环整改机制;五是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及时移交重大安全生产违法线索,持续防范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同类事故发生。

           天津市浩硕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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