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6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县恒丰牲畜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延鹏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EBB2HU1P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瓦房子镇三官营子村九组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8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县恒丰牲畜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朝阳县恒丰牲畜养殖有限公司正常养殖,现场有2栋猪舍,其中1栋3000㎡,1栋1600㎡,现存栏2900头育肥猪,场内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1座约500m³全封闭化粪池,1座约2900m³粪污黑膜池(晾晒池)。黑膜池(晾晒池)已采取防渗措施,但未落实防雨措施。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字〔2026〕 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