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朝县环罚决字〔2026〕第7号
当事人名称: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晓卫
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765448034U
地址: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大庙镇卧佛头沟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5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交办前往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经查,朝阳顺和矿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选厂扩建项目和大窑沟斜坡道露天破碎站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6年8月6日以《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县环罚先(听)告〔2026〕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件违法情节,参照《朝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9858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伍佰捌拾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朝阳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经催告,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