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日20时47分许,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筛选车间滚筒筛平台处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8.96万元。
2025年10月29日朝阳县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处理决定》,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朝阳县事故调查组组成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朝阳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汇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6年1月16日,在朝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2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2人)
1.杨某某,男,森兴锰金属公司厂长,是该公司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杨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叁万陆仟元(36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9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长杨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3-03号),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元(14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1日,杨某某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申请书,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延期3个月缴纳罚款。截至2026年3月5日,杨某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2.林某某,男,森兴锰金属公司实际出资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和外事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上报,迟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60%)的罚款处罚,经查,林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肆万贰仟元(42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9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出资人林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3-02号),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元(25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1日,林某某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申请书,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延期3个月缴纳罚款。截至2026年3月5日,林某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29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3-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伍拾伍万元(55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1日,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申请书,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延期3个月缴纳罚款。截至2026年3月5日,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3月5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对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了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1.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对生产现场安全巡查、隐患排查、操作规程监督的职责。
2.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各岗位(含滚筒筛检查维护岗位)制定明确的安全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个人。
3.严格执行入职培训考核,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滚筒筛等关键设备,明确“停机-断电-确认”的作业流程,严禁在设备运行或未采取安全措施时进行敲打、维修等操作。
5.落实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为滚筒筛等转动设备加装防护罩、急停按钮,定期检查胶轮、滚轮等部件的完好性,发现异常立即停机维修。
6.完善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程序,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根据《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处罚及防范措施,听取并调阅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已全部落实,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朝阳市森兴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9·2”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