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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6-10-20 来源:朝阳县

2025年7月28日14时08分许,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外勤车间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7.8701万元。

2025年11月21日,朝阳县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了《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处理决定》,同意事故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朝阳县事故调查组组成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6年10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朝阳县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事故评估组,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纪委监委、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参与评估工作,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内容

1.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评估方法

1.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听取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汇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3.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的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于2026年1月16日,在朝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5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4人)

1.于某某,男,货车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于某某倒车时,没有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进行倒车,致使孙某某被其撞倒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朝阳县公安局另案处理。

2.张某某,男,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张某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肆拾肆万壹仟叁佰贰拾捌元(441328.00元),计处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伍佰叁拾壹元(176531.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5年12月19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2-02号),对其处以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伍佰叁拾壹元(176531.00元)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1月4日,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1月4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3.沙某,男,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30%)的罚款处罚;并暂停沙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暂停期限3个月)。经查,沙某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柒万叁仟肆佰玖拾元(73490.00元),计处罚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柒拾元(2217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1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5年12月19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员沙某,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2-03号),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贰仟壹佰柒拾元(22170.00元)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1月4日,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全员沙某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1月4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4.陈某,男,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前车间主任,负责前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对前车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能严格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对本单位未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建议企业依照相关的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决定一个月内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对陈某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5.陈某,男,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前车间外勤班班长,负责外勤车间安全生产工作,对外勤车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未能严格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对本单位未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建议企业依照相关的内部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处理决定一个月内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对陈某监管不力、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作出通报批评的决定。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捌万元(58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1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2025年12月19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5〕事故02-01号),对其处以人民币伍拾捌万元(58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2026年1月4日,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6年1月4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吸取了“7·28”事故的惨痛教训,采取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行业等标准要求,修改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规程。

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特殊作业相关规定。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强化安全意识。

3、加强外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

4、明确厂内行车线路,现场增设安全警示,道路转弯路旁设置广角镜,现场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调度管理。

5、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根据《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处罚及防范措施,听取并调阅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开展评估工作,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已全部落实,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朝阳宏发食品有限公司“7·28”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评估组

  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