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办发〔2023〕4号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朝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321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1.6预案启动条件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2.2转移安置人员

2.3保护重要目标

2.4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扑救指挥

3.3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4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3.5火灾发生地任务分工

3.6专家组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4.2力量调动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2火险预测预警

5.3信息报告

6应急响应

6.1响应程序

6.2分级响应

6.3响应措施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7.2运输保障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7.4物资保障

7.5资金保障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8.2火因火案查处

8.3约谈整改

8.4责任追究

8.5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9附则

9.1预案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9.4预案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科学扑救、安全第一”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方针,做好应对森林草原火灾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安全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草原防火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三条;依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第三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21〕64号)、《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朝政办发〔2021〕5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县境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市区发生的火灾。

 

1.4 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处置、安全第一,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响应级别,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本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乡镇(含街道、场,下同)、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国有林场制定本辖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处置,安全第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林区公共设施安全,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把森林草原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组建以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和县级应急综合救援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救队伍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未经专业训练以及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等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草原火灾分为4类:

(1)一般森林草原火灾:a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b受害草原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c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d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e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较大森林草原火灾:a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b受害草原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c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d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e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3)重大森林草原火灾:a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b受害草原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c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d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e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a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b受害草原面积在8000公顷以上的;c死亡30人以上的;d重伤100人以上的;e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1.6预案启动条件

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较大的,根据火势扩展升级状况,需要由县支援扑救的,乡镇政府请求救助或县政府提出要求时,经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主要任务

2.1组织灭火行动

指导火灾发生地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转移安置人员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保护重要目标

指导火灾发生地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等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2.4转移重要物资

指导火灾发生地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维护社会稳定

指导火灾发生地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组织指挥体系

3.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乡镇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扑救指挥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人武部部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和分管林草部门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必要时,县林业和草原局按程职责分工开展部署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县森防指成员有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消防大队、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电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分公司、联通朝阳县分公司、移动朝阳县分公司、电信朝阳县分公司。必要时,请县委网信办协助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管控工作;

3.3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需要由县级响应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和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置相关工作。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参加需要由县级响应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办理兵力调动及使用军用航空器相关事宜,协调应急救援航空器飞行管制和使用军用机场时的地面勤务保障工作。县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3.4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县领导的批示,接收县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县发改局:负责审核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项目建设,监督检查规划和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建设。

县教育局:指导并协调受灾地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等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和调运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

县公安局: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指导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文旅广电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开展防火宣传;配合协调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县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林区、草原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草原)、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产品,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整治、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协调当地驻军参加需要由县级响应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所属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县消防大队:在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管理下开展森林草原灭火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林业和草原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各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地区和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森防指的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3.5火灾发生地任务分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较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提交上级森防指。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政府及单位应当成立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扑救前线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组织和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层级。县森防指办公室适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前指开展工作。

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执行火灾扑救任务时,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外县市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县森防指调度,接受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3.6专家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处置力量

4.1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应急综合救援队和六个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为主,各乡镇群众义务扑火队为补充。

4.2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优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调动森林草原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统筹协调。

调动民兵、预备役执行扑火任务,由县森防指向县人武部提出需求。

5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预警

5.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预警发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气象局等部门研判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以及微信平台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5.1.3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县应急综合救援队、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乡镇群众义务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应急综合救援队视情靠前驻防。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火险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的需要,由县气象局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草原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5.3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经核实后综合火场情况后,向县政府报告;火灾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火灾发生20分钟内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421-8990119、12119。

根据《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要求,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向县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1)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在30公顷以上的草原火灾;

3)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县交界地区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6)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等过火面积在5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7)发生在军事禁区,对重要设施造成威胁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市森防指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6应急响应

6.1响应程序

火灾发生后,所在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进行火灾初判,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实施先期处置。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当火情达到县级预案启动条件时,经县森防指批准,启动本预案。县森防指办公室通知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员等启动应急响应。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消除后,由县森防指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秩序。

6.2分级响应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县级层面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响应等级。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或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县政府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6.2.1Ⅳ级响应

6.2.1.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IV级响应:

发生在县域内地区,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一级火险区且1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二级火险区且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2.1.2响应行动

1)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

2)必要时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调派森林草原消防队伍支援;

4)向县森防指报告火灾处置情况。

6.2.2Ⅲ级响应

6.2.2.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在与其他县(市)区交界地区,1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一级火险区且2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发生在二级火险区且3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2.2.2响应行动

1)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组织就近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增援;

3)做好协调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进行增援;

4)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6.2.3Ⅱ级响应

6.2.3.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同时发生2起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草原火灾;

一级火险区3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级火险区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相邻省或相邻市交界地区且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2.3.2响应行动

1)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县森防指命令火场指挥机构各工作组到达指定位置,按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3)组织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和县应急综合救援队伍等扑火力量增援;

4)做好协调准备工作,视火情发展申请增援;

5)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6.2.4Ⅰ级响应

6.2.4.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森防指办公室向县森防指总指挥报告情况,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相邻省市交界地区且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相邻两个以上县级单位交界地域且5个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军事禁区等地发生且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一级火险区且5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发生在二级火险区且6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草原火灾;

县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2.4.2响应行动

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行动:

1)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派专业力量和航空消防飞机支援,并统一向增援力量安排部署扑火任务;

2)配合上级森防指办公室火场工作组开展工作,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3)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3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6.3.1组织调动队伍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草原消防队伍和半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本预案启动后,由县森防指统一组织和指挥,并立即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扑火力量在火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救工作。

县森防指按照下列程序调动扑火队伍:

1)一梯队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群众义务扑火队为主,就近的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为辅。由县森防指依据火灾情况,下达出动命令,赶赴火场参加扑救。根据情况组织第二梯队做好战斗准备。

2)第二梯队由其他国有林场森林草原消防队以及县应急综合救援队组成。在第一梯队兵力80%到达火场,火势仍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县森防指下令调动第二梯队赶赴火场。

3)在第二梯队80%兵力到达火场,火灾仍无法得到控制,或者火势有可能危及重要设施时,县森防指向市森防指请求支援兵力,组成第三梯队。

6.3.2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立即就近组织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各扑火力量在扑救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扑火原则: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其次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采取“阻、隔、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在集结队伍上山扑火时,必须进行战前安全扑火知识临时培训。

安全措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应及时掌握火场天气情况,认真分析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情况,注意可能发生危险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扑火队伍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在扑火前检查扑火人员携带的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及时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立即报告。

6.3.3转移安置人员

当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3.4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3.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3.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围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6.3.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信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

6.3.8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组织专业扑火队、民兵应急分队等足量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3.9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3.10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7综合保障

7.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县应急综合救援队、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各级义务扑火队、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

根据火灾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扑火力量增援。

7.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送方式为主。

7.3通讯与信息保障

全县要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通讯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讯设备。通信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7.4物资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林业和草原局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7.5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县财政局按照辽宁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规定做好经费保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辽宁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8后期处置

8.1火灾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对森林草原火灾调查评估;县公安机关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损失、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其他损失由相应部门按职能负责调查评估。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汇总相关情况,向县政府和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8.2火因火案查处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约谈整改

针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情、烟点多发频发的乡镇,由县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及时约谈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

8.5工作总结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汇总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县政府逐级向省、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发布后,县森防指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县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