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营农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朝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2 现场指挥部
2.3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要点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应急处置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交通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经费保障
6.9 技术保障
6.10 其他保障
7 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培训
7.2 演练
8 附则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8.3 预案评估与修订
8.4 预案解释
8.5 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依法、迅速、科学、有序预防和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4〕第二十五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八十八号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四号修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修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2019〕第708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修正);《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2022〕第5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2022〕第57号);《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市监办函〔2019〕31号);《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202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朝阳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朝阳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朝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33942-2017)。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协助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
1.4事故分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I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级。
1.4.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重大事故(Ⅱ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较大事故(Ⅲ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一般事故(Ⅳ级)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事故分级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和“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4)依法规范,科学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现场科学施救。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常态下的事故防范、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备、预案演练和评估等工作。
1.6应急预案体系
(1)本预案是根据《朝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2)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为了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处置,县政府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指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处置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使用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根据事故发生类型,副总指挥由分管行业主管部门的副县长、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国资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场)相关负责人组成。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制定现场救援方案,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决定启动或终止县级应急响应;指派现场应急指挥人员,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协调和调动所需应急资源。
2.1.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相关工作;
(2)做好应对特种设备事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做好收集各类特种设备运行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4)参与县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5)做好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指导、参与制定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处置技术方案;指导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
协调县级综合救援队伍参与事故救援;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县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发布、舆论引导、舆情监测和现场媒体服务管理工作。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域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组织域内互联网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域内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等。
(4)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油气长输管道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粮食、民用应急物资等救援物资储备,并根据县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救灾物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相应物资;负责协调提供地下应急疏散(避难)场所;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5)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校园师生做好应急疏散和防护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6)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及救援所需电力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县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及通信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7)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维护人员撤离区域社会秩序,指导协调事故现场警戒、维稳和涉案人员监控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8)县财政局
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工作。
(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0)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事故现场地质灾害监测、评估;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1)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环境监测;测算事故大气环境污染物扩散结果,提出疏散与警戒区域的应急控制措施,为现场指挥提供数据参考;对现场污染物的处置与消除提出处置意见;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市政燃气设施相关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3)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输;负责人员疏散撤离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的协调调度;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交通基础设施;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4)县水务局
负责协调有关供水企业及时抢修因特种设备事故损坏的供水设施,配合做好事故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5)县商务局
负责事故应急处置中受影响群众所需必备日用品及米面粮油等保障工作。
(16)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受伤人员急救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临时救护点;负责医疗资源调配工作;做好伤病员的急救转运和院内收治工作;统计收治入院伤病员人数;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7)县国资局
协助特种设备主管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8)县气象局
负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19)县消防救援大队
负责调集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应急总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和相关部门职能,临时协调其他县直部门参与事故救援和相关保障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或现场救援指挥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行动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救援专家组、医疗救治组、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信息发布和舆情组、通信保障组、电力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关职能工作组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县应急指挥部明确并授权。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组织现场抢修、指挥救援队伍、协调各应急小组工作、确保现场安全,以及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总体控制、管理并协调各项抢险配合事宜,确保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有效沟通,统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向上级人民政府上报。
2.2.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国资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和处置工作记录、归档等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事项。
2.2.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县国资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调集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按照专业要求,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2.2.3应急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乡镇(场、街)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选调专家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2.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统筹全县医疗资源和医护力量,开展伤员救治、转运等工作。
2.2.5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影响的群众,做好转移群众的临时生活救助等工作。公安部门牵头做好事故救援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装备通行需要。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事故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2.2.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牵头单位:朝阳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县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确定危害可能影响区域及程度,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并监督实施。
2.2.7信息发布和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乡镇(街道、场)政府、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县委宣传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编制、审定新闻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和相关服务工作。收集、引导舆论舆情,及时发布和通报有关信息;做好事故现场新闻记者的对接工作。
2.2.8通信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通信设施抢修及现场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9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场)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供电设施设备抢修和救援电力保障,及时提供车载发电设备。
2.2.10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场)政府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事故发生企业(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2.3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人员档案,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与县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配备应急资源。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启动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配合实施事故救援及后期相关工作。
3信息报告与预警
3.1信息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同时开展自救和互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
(2)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上级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3)县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经县政府同意,按规定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进行信息续报。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
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IV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1)蓝色等级(IV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IV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I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Ⅱ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Ⅲ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IV级特种设备事故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按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特殊情况需报县政府审定的,经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县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以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或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采取的有关措施。
3.3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和应对工作。
(1)蓝色等级(IV级)预警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蓝色预警,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IV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县应急救援专家组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等级(Ⅲ级)、橙色等级(Ⅱ级)、红色等级(I级)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Ⅲ级、Ⅱ级、I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较大、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 IV级应急响应
IV级应急响应是指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响应,启动县级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情况,保持与县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做好协调指导,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IV级应急响应;
(2)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4.1.2 I、Ⅱ、Ⅲ级应急响应
I、Ⅱ、Ⅲ级应急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响应。启动本预案,响应行动由县应急指挥部实施,在IV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县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县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国家、省、市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2响应措施
4.2.1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初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企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企业(单位)的应急预案,在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4.2.2县政府先期处置
县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迅速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安全管控,快速疏散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做好危险区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2.3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后,应采取的应急响应如下: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特种设备及其他应急救援等领域专家、各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有关信息,为县应急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提供基础信息及资料。
(3)县应急指挥部制定救援实施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和调用、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并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专家、专业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实施方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4.2.4请求支援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超出我县救援能力和救援区域的,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增援请求。
4.3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要点
4.3.1 总指挥
(1)接到一般(IV级)及以上事故、险情信息后,立即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下达指令,启动响应。
(2)听取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同志关于事故及救援情况的汇报,研究批准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超出县政府救援能力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协调派遣专业救援力量。
(4)根据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建议和请示,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4.3.2 副总指挥
(1)接到一般(IV级)及以上事故、险情信息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当受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委派到现场承担总指挥职责时,执行总指挥应急响应流程。
(3)协助或代表总指挥在现场召开县应急指挥部会议,研究确定现场救援方案。
(4)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完成县委、县政府和总指挥部署的任务。
4.3.3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接到一般(IV级)及以上事故、险情信息后,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县委、县政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等,并以县政府名义发布预警信息。
(2)立即通报情况并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3)会同有关部门调集相关专家、救援装备、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4)跟踪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副总指挥、总指挥,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3.4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综合协调组
①根据事故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现场总体救援方案,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确保救援方案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行性。
②负责事故现场各部门、各工作组之间的组织协调,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使各方能够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③统筹安排应急救援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需求,合理调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④监督救援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救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救援工作按照预定方案有序推进。
⑤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周边地区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络与协调,及时汇报事故情况,争取外部支持和援助。
⑥协调媒体采访和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稳定。
(2)抢险救援组
①组织相关专家、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赶赴事故现场。
②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提出消防和抢险救援建议。
③根据事故发展态势,调集周边地区专业救援队伍和物资赶赴事故现场。
④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处置,控制和消除危险源。
⑤组织协调开展现场清理和搜救工作。
(3)公众疏散与警戒治安组
①保护事故现场,参与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方案。
②调集警力,设立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③提供防护装备、物资和交通工具,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学校、商场、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疏导、疏散工作。
④保护应急救援物资和现场重要物资安全,保护已撤离群众家庭财产安全,做好治安工作。
⑤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施监控、缉捕,确定伤亡和失踪人员身份。
⑥根据专家意见适时调整警戒区域,管制范围。
(4)医疗救治组
①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医疗救治工作。
②根据事故伤亡情况,调集医疗救治人员和物资,必要时,调派医疗专家紧急救治受伤人员。
③根据事故现场危害因素,做好疾病预防控制。
④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⑤指导当地政府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家属联络与接待等工作。
(5)应急救援专家组
①根据县应急指挥部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②熟悉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适时研判、优化现场救援方案,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③根据需要,参与事故调查等有关工作。
(6)环境监测与危险废物处置组
①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监测。
②分析监测数据结果,研判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次生灾害预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③安全处置危险废物。
(7)后勤保障组
①接到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②负责事故救援物资和生活保障。
(8)通信保障组
①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地通信状况。
②抢修现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③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9)电力保障组
①组织专业队伍和器材赶赴事故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地电力状况。
②抢修现场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
③根据救援需要,提供应急电力保障。
(10)信息发布和舆情组
①全程参加指挥部决策及组织实施等活动,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统筹新闻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②迅速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新闻应急例会,汇总舆论信息,研判舆情趋势,安排部署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③负责新闻发布。编制、审定新闻发布方案,决定新闻发布方式和内容,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④收集、汇总舆论舆情,及时调整报道方式和内容,做好媒体记者沟通、协调、服务和舆论引导工作。
4.4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后,根据专家组意见,经报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应当及时安抚和慰问受害受影响人员,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确无支付能力的,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协调解决。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场)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协调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应急处置总结评估
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开展应急处置总结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它相关措施,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改进以后应急工作中的建议和意见等。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并配备相关资料,以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职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特种设备事故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完善以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讯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
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应急响应启动后,通信部门要全面检修通信设施,确保预案执行过程中通信与信息畅通,重点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同县委、县政府领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3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依托县域现有应急救援物资,当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协调应急物资调配救援。
建立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共享机制,当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协调调配周边区域或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物资。
6.4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依托县域现有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协调调动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6.5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负责开通抢险道路,组织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向突发事件现场输送救援物资和救援人员。
6.6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特种设备事故伤害类型,调集卫生紧急医疗救援队伍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药品,进入事故现场,随时准备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6.7治安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县公安局要及时赶往事故现场维持治安,并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6.8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确保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所需的工作经费。涉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等事故发生风险所需物资、应急装备、抢修等支出按相关规定由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经营单位负责。
6.9技术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需要调动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现场应急指导。
相关部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时赶到特种设备事故现场,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提供救援方法和救援程序的技术保障。
6.10其他保障
县供电、供水部门、网络通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所在地的供电、供水、网络通信保障,为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救援行动提供相应的保障。
7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场)、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应急预案发布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相关指挥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定期组织对本预案和相关救援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明确各自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担负的职责和任务,并将学习和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7.2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县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县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到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附则
8.1奖励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政府对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8.2责任追究
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3预案评估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估与修订,本预案每3年评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与解释。
8.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朝阳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朝县政办发〔2017〕1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