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县政发〔2026〕2号
朝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县朝波线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

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朝阳县202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要求,加快现代化县城建设步伐,提升县域基础设施项目承载能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障朝波线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朝阳县2023年农村公路朝波线新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6〕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县政府决定对朝阳县朝波线项目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收目的:朝阳县朝波线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朝阳县朝波线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部门:朝阳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朝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木头城子镇人民政府、乌兰河硕蒙古族乡人民政府

五、征收实施期限:自征收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征收的相关规定,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七、朝阳县朝波线项目是提升我县项目承载能力,促进发展的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八、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县政府有关部门立即停止为朝阳县朝波线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办理批准手续;对已办理批准手续但尚未进行建设的,其批准手续由批准机关废止;对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补偿。

 

 

                             朝阳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