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6-05-26 来源: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84号),由市县药监部门属地监管,核心是全链条风险管控+可追溯+合规留存。
一、检查依据
对医疗机构开展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检查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2、人员管理: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是否进行体检,是否建立健康档案。
3、药品购进:是否从合法资质企业采购,是否索取、留存合法票据,包括税票及详细清单。
4、药品验收:是否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记录。
5、储存养护: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变质、被污染等的药品;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6、不良反应监测:是否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
7、监督检查频次:对接收、储存疫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常规每年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3年全覆盖;高风险品种、存在问题的将增加检查频次;专项检查随机抽查。
三、检查结果处理
1、合格:公示,纳入正常监管
2、一般问题:限期整改,复查闭环。
3、严重违法:立案查处,罚款/停业/吊销许可;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