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 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 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 体作为申请人。) 二、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 取得许可。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区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 四、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 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 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 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 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 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 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 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 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线上或线下向所属市场监管局 提交规定的材料。 1.受理: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 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 人的资料和场所进行核查。 3.决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在法定时限内将 许可决定及相应证书送达申请人。 七、办结时限: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八、结果送达:窗口领取。